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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羊場的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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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8-2-13 8:52:39 查看次數:444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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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合同概述
1.經濟合同的概念 經濟合同又叫經濟協議。按照我國《經濟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經濟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經濟合同的作用主要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協調商品生產的各個環節,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經濟計劃和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實施,并能促使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依法治國方針的進一步落實,經濟合同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養羊生產也毫不例外,都要與經濟合同打交道。因此,養羊生產者很有必要掌握經濟合同的有關知識。
2.經濟合同的特征
(1)經濟合同的主體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
(2)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不論合同是何種形式,訂立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都有一定的經濟目的。若任何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滿足自身的生活消費,那就不屬經濟合同解決的范疇。
(3)經濟合同內容直接或間接地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督洕贤ā芬幎ǎ骸皣腋鶕枰蚱髽I下達指令計劃的,有關企業之間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
(4)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有償合同。它實行的是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原則,說明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互相享受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各自要為所得的財產利益向對方償付相應的代價。
(5)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要求以書面形式締結。
3.經濟合同的種類 按經濟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經濟合同主要分為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向;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供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貸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其他經濟合同。如聯營合同、承包合同、擔保合同等。
二、經濟合同的訂立
1.訂立經濟合同的原則
(1)合法原則 訂立經濟合同,其當事人、合同的主要內容、訂立合同的程序等都要符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的經濟合同,一經正式簽訂,不論是否經過公證處公證,均可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即使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所訂立的經濟合同也是無效的。
(2)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經濟合同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雙方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任何一方不能承擔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義務,任何一方也不能剝奪對方依法享有的權利。所謂協商一致,是指雙方訂立經濟合同時要經充分協商,表達各自真實的意見,主張在雙方意向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不允許任何一方制造假象或隱瞞真相,致使對方形成錯誤的認識,誘騙對方簽訂某項合同或采用脅迫手段簽訂“霸王合同”。
2.訂立經濟舍同的主要內容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即條款,是當事人訂立經濟合同的目標和具體要求的反映,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也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協商解決經濟合同爭議的重要依據。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標的即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購銷的商品,供應的貨物,運輸的勞務等。標的是經濟合同的基礎。因此,在訂立經濟合同時,標的名稱要寫得明確具體、規范,同時,標的要盡量使用國家統一名稱,國家沒有統一名稱的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協商把名稱統一起來。
(2)數量和質量 數量和質量條款是標的具體化,是衡量經濟合同是否按合同履行的主要標準之一,是支付或取得價款或酬金的主要依據。
標的數量條款:要求數字、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清楚、準確,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的基本計量單位是國際計量單位制,沒有法律規定的,雙方可以協議計量單位,要求概念一致。如果是成套供應的產品,應列出產品清單。
標的質量條款:有國家標準、專業(部)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準簽訂,沒有國家(或)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準簽訂;企業標準也沒有的,雙方商定質量標準。為便于當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驗收,在可能的情況下,雙方要選好樣品,與雙方共同封簽,妥善保管,作為對產品驗收的依據。合同中要寫明產品質量檢驗和驗收的方法。
(3)價款或酬金 它是取得標的物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購銷產品的貨款、財產租賃的租金、借款的利息等。酬金通常指保管費、貨物運輸費等。價款或酬金條款要符合國家價格管理法規和經濟合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實現價款或酬金的支付,合同中應具備有關銀行結算和支付方法的條款。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是經濟合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是按期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客觀標準。履行期限要寫明年、月、日,要求準確、清楚,不可有含糊不清的概念。履行地點是當事人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場所。履行地點條款中要寫明詳細的履行義務的地址。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完成合同規定義務的方法。如購銷合同中,產品的交付方法,是自提貨還是送貨,或是代辦托運等,支付價款的方法是一次結算還是分次結算等。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義務人可以隨時向權利人履行義務,權利人也可以隨時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但都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違約責任 指由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過錯方必須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責任。對責任范圍,法律有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就只能是“軟合同”或“自由合同”,隨時都可能變為一張廢紙。
(6)其他條款 除上述條款外,凡是根據法律、法規或合同性質所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擔保條款,爭議解決條款,合同生效條款等。
3.經濟合同的格式
(1)標題 如“肉羊購銷合同”。
(2)正文 開頭寫明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并注明甲、乙方(或買、賣方)己接著另起一行寫出簽訂合同的目的,然后逐條寫出雙方商定好的合同條款。一般每一條款為一段,特別要注明違反合同應付的責任,最后寫明合同有效期、一式幾份、持有人,這些也應單列一段。
(3)結尾 由有關方、簽證機關簽字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4. 訂立經濟合同的程序
為了使合同從訂立時就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合同的簽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要約 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和建議。要約大致包括:所要簽訂經濟合同的必要條款、要約人所希望達到的經濟目的。要約人所要求的大致承諾期限。
要約有口頭與書面兩種形式??陬^要約和承諾即視為口頭合同占口頭合同的優點是簡便迅速,利于成交;缺點是一旦發生糾紛難以舉證,不易分清法律責任。因此,法律對口頭合同的采用做了嚴格限制,只限于現貨成交,錢貨兩清的一次性協作關系。
書面要約與書面承諾是訂立經濟合同的有效程序,書面要約可以發給特定對象,也可發給非特定對象。
(2)承諾 承諾是與要約相對的法律行為,它是指收到要約的一方對要約提出的要求或建議表示贊同。當事人一經做出承諾,必須嚴守諾言。如果承諾方提出修改要約的意見,則視為新的要約。通常簽訂合同過程中要約與承諾要反復進行。對于比較簡單的經濟合同,如果雙方相互了解對方的簽約資格履約能力及信譽情況,即可馬上訂立合同。對于內容復雜條款有待進一步洽談,當事人雙方相互需要進一步了解對方資格、.資信,履約能力等情況,可先由當事人草簽經濟合同意向書待有關事宜確定后再行正式起草經濟合同。
(3)談判 與簽署當事人在相互了解對方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之后,即可根據前面經濟合同意向書擬定的大致方向,就經濟合同的各項條款進行談判。談判結束(如當事人就經濟合同各項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便可以正式簽署經濟合同。如果雙方對簽訂經濟合同的有效性沒有十分的把握,還可通過公證處進行公證。經濟合同一經簽訂,不論是否經過公證處公證,.只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均可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監督。
三、經濟合同的履行
1.履行經濟合同必須遵循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基本要求是: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實施合同約定的經濟活動或經濟行為;合同約定的標的不能擅自更改;一方違約時,不能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代替標的的實際履行,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仍應繼續履行。 t
(2)全面履行原則 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地點、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3)協作履行原則 指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來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2.經濟合同的擔保
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或沒履行時所產生的經濟損失能得到補償,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供一定的財物或保證人,稱合同的擔保。經濟合同的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保證 保證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合同義務人擔保履行合同的行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按照擔保約定由擔保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時,如果不單獨簽訂書面擔保合同,則應在合同中寫明擔保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
(2)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障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者履行前向對方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是在沒有第三方參加的情況下,由經濟合同當事人自身提出的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形式。定金有以下兩個特征:①它是經濟合同成立的證明;②定金具有擔保作用。
定金的數額按有關規定或行業慣例執行,如沒有規定,可由雙方自行商定。如購買羔羊,先付定金約為羔羊價的1/3。交付定金后,如交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則定金可不予退還,如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如不能供應羔羊),則要雙倍退還定金。
(3)抵押 抵押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用自己的財產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清償債務的擔保。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以抵押財物折價或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取得補償。若抵押物的價值不夠補償債務時,由債務人補足。若有剩余,則將剩余數額退給債務人。
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和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物,均不得作為抵押或留置。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抵押物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提供抵押物的人自己保管。抵押權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損失或者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違約金 即違約罰款。具體是指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方償付給對方一定數量的貨幣。違約金是我國經濟合同的主要擔保形式之一,它對合同履行具有強制效力。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時,還應當補足差額進行賠償。
(5)留置 指簽約一方,由于對方不履行合同而對已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扣留的措施。留置期滿,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變賣所留置的財產,并從價格中優先受補償。
3.無效合同的確定和處理
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合同為無效合同:
(1)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
(2)采取欺詐、一脅迫等手段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確認。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立即終止履行;部分無效的無效部分終止履行。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于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后果,應當視當事人過錯的大小,采取返還、賠償、追繳三種方法處理。
四、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經濟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實現合同的條件發生變化,、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變更的范圍可以是標的的任何內容,也可以是當事人即合同主體的變更。
解除經濟合同是指合同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實現合同的條件發生變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法律的條件和程序提前終止合同。經濟合同的終止并不意味著因合同產生的債務關系的終止。經濟合同解除后,責任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只有當責任方賠償了損失和償付了違約金后,雙方的法律關系才真正解除。
1.經濟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需要明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不得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①在一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時;②當事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承辦人發生變動。
2. 經濟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
(1)提出建議 建議應包括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或理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具體要求,以及賠償責任、善后處理、答復期限等。
(2)訂立書面協議 建議得到對方同意后,雙方可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包括文書、電報等)。除不可抗力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的情況外,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
(3)必要時報經批準 涉及國家指令計劃產品或項目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簽訂協議之前,應報下達計劃業務部門批準;涉及國家指導性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經濟合同糾紛的解決
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自行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自愿、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在協商的過程中,雙方應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充分擺事實,講道理。這樣既利于解決糾紛,又有利于團結,也能鞏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
2.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調解 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或者協商不成,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業務主管部門行政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進行行政調解。
3.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的仲裁 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濟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機構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人民法院審理 合同發生糾紛時,由于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當事人雙方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做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后做出的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六、經濟合同實例
種羊購銷合同
訂立合同各方:先科種羊原種場(以下簡稱甲方)
萬興種羊擴繁場(以下簡稱乙方)
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的認真協商,現就種羊購銷合同達成如下條款。
1.乙方向甲方訂購6月齡波爾山羊種公羊5只、種母羊50只。種羊價格為:種公羊1.2萬元/只、種母羊1.6萬元/只。種羊出場質量標準按甲方提供的一等種羊標準執行(種羊標準詳見附件)。
2. 甲方必須在2001年8月底前保質保量按時向乙方提供所訂購的種羊,并提前15天通知乙方做好接羊的各項準備。
3.乙方應在合同生效后10天內向甲方支付種羊款總額30%的定金即28.5萬元,并在接種羊時付齊全部貨款(現金或支票)。
4.甲方因故不能按質按時供種或數量不足時,乙方有權提出退貨,甲方應雙倍退還乙方的定金。
5.乙方因故提出退貨,甲方在此期間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賠償,提前6個月通知甲方的扣乙方10%的定金;提前3個月通知扣50%的定金;少于3個月的扣除全部定金。
6.甲方應按照免疫程序作好國家規定的幾種主要疫病的防疫注射以及驅蟲等工作。如在免疫期內發生相關的疫病,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7. 種羊由乙方自取,離開甲方后運輸過程中造成的傷殘、死亡一甲方概不負責。
8.種羊運回乙方后發現質量問題(如品種不純等),經有關專家鑒定后認為屬實,則乙方可以退貨,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9.合同有效期: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
10.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1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公證(或鑒證)單位:(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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